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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引发行政不作为,状告公安能赢吗?
作者/张鹏律师
【案件简介】
江女士为了父母能够安心养老,特意给他们选择了一个养老之地,临近湖畔广场,风景优美。江女士的父母本想着能够颐养天年,没想到住宅毗邻的广场上兴起了广场舞。诸多老年人,经常放着超高音贝的劲爆音乐,跳广场舞,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安宁。
江女士为此多次拨打110报警,要求处理噪音问题。2017年3月1日,湖畔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派警员到场处理,历经半年,毫无结果。在此期间,江女士多次往返派出所,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解决。但湖畔派出所无故拖延,既不说明缘由,也不回复,更没有结果。就此事,江女士向派出所的上一级机关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驳回了江女士的申请。江女士对此不服,据此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公安局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中原告的报案作出处理。
【律师解读】
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在被告受理该案到原告提起诉讼时间长达半年,虽然原告多次报警要求当地派出所予以解决,甚至多方投诉,申请复议。被告均称已经多方协调,进行了劝说,告知调低音量等,已经履行了职责。又辩称此乃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生活,不便于过多干预,又非刑事案件,过多干涉与其单位的职责并不相符。
江女士要求进行书面答复,派出所的书面答复是:目前我单位进行的调查、研究、协调、走访均没有完结。建议去环保部门申请鉴定,要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
本律师认为:虽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这一情况作出具体处理规定,但这不能是当地公安机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即便是被告认为,根据现行的行政法规,其不能对居民使用音响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也应当在调查清楚案件的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或者其他相应的处理决定,而不能是没有任何处理结果。
以上的行为可以看出,被告在受理了原告的报案之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完成该案的办理工作。虽然基层的派出所及其民警业务繁忙,琐事很多,但不能成为其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行政不作为是合理合法的,于法有据。高分贝的广场舞一直受到周围居民的质疑,对其进行规范治理也符合广大群众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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