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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需要,征地拆迁案件日益增加,如何才能更好地保障被拆迁农户的合法权益,成为行政机关制定补偿方案首要考虑的因素。
2016年,某县因修建公路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李某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其在册人口共5人,包括李某的儿媳和孙女。某县土储分中心因未能与李某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便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住建委)申请行政裁决。2018年3月,县住建委作出行政裁决,认为李某儿媳及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故认定李某的在册人口为3人。李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住建委的行政裁决。
【判决结果】
该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3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李某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李某的在册人口认定为3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县住建委重新做出处理。
【律师解读】
当今社会,行政拆迁补偿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尤其是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的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自身合法的财产权利,应当对其依法认定,加以充分保护。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法定特殊情形,导致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实现。本案中,二审法院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不仅充分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体现了国家对特殊群体例如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的保护。
作者简介
赵彬律师,盈科总部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联合导师,盈科行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先后任国家知识产权局、武装警察部队等法律顾问,擅长以理论知识结合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人性化法律服务,成功经办多起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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