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特刊:对争议土地,如何行使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作者/安思霖

【案情简介】

       某市三原告是某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共有人。其中原告李某占有份额为3/8,戴某占有份额为3/8,冯某占有份额为2/8。多年来,三原告与被告张某相邻处的部分土地,一直被张某占用并建了房屋和围墙,堆放物料。原告不断制止无效,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拆除房屋和围墙,返还土地,但被告张某一直不予理会,并称从祖辈开始就占有和使用。经公安机关协调未果,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三原告的权益,遂原告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裁决。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停止对原告李某、冯某、戴某位于某市某镇某村土地使用权的侵占,拆除占用该土地的地上建筑物。      二审判决: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解读       一、被告是否属于对原告土地使用权的侵占?      1.就涉案土地的权属登记情况,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某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查明认定涉案土地使用权(包括争议部分)历次登记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不存在违规行为,即三原告合法享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相反,被告张某自始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对涉案土地享有任何权利。经查,所谓“祖辈开始就占有和使用”是其为了霸占土地而捏造的,完全不是事实。张某长期占用涉案土地还滥用法律程序,拖延法院的审判,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涉案土地的权属也十分明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就涉案土地的权属问题,原告已提交了不动产权证以证明对涉案土地(包括争议部分)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涉案土地的初始登记情况不属于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张某认为涉案土地的初始登记存在问题,对此应负有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张某并未就涉案土地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二、原告有权要求张某停止侵占涉案土地并拆除占用涉案土地的地上建筑物。      张某未经原告李某、冯某、戴某同意而在涉案土地上修建围墙及房屋,属于妨害物权的行为。张某在三原告取得涉案土地的权属证书后,继续侵占该土地无合法依据,妨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利,三原告有权请求张某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规定,排除妨害、清除危险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三原告有权要求张某停止侵占涉案土地,并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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