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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思霖
【案情简介】
某市三原告是某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共有人。其中原告李某占有份额为3/8,戴某占有份额为3/8,冯某占有份额为2/8。多年来,三原告与被告张某相邻处的部分土地,一直被张某占用并建了房屋和围墙,堆放物料。原告不断制止无效,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拆除房屋和围墙,返还土地,但被告张某一直不予理会,并称从祖辈开始就占有和使用。经公安机关协调未果,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三原告的权益,遂原告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裁决。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停止对原告李某、冯某、戴某位于某市某镇某村土地使用权的侵占,拆除占用该土地的地上建筑物。 二审判决: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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