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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娄静律师
【案情简介】
陈某某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居民,在洋浦开发区所在辖区拥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在上个世纪90年代宅基地变更为国有土地,陈某某和全家人一直居住至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前。2017年9月陈某某房屋所在地块因修建公路项目,陈某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征收,陈某某所在辖区的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搬迁公告》,要求项目所在地块的居民在限定期间内搬迁。开发区管委会在未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未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未与陈某某协商的情况下,径行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便直接将陈某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陈某某因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陈某某依法委托娄静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撤销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撤销海南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解读】
一、 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认定不清。
开发区管委会本次搬迁是根据1992年人口普查结果,作为2017年公路建设项目的调查结果,其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二、 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开发区管委会未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作出征收决定。其次,本案中,开发区管委会征收所依据的浦管[2017]73号文未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未征求公众意见满30日,未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而仅凭工委会审议通过,便要求遵照实施,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开发区管委会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未对陈某某的房屋依法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三、省政府作出的琼府复决[2018]2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程序上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依法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的主要依据,也是规范征收方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中的重要依据。该条例对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时,可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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