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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奕昕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杨某承包新疆伊犁某草场400亩后植树造林,依法取得《林权所有权证》,政府因修建高速公路需要穿越杨某的林场,某林业局在属地乡政府及村委会的申请下未通知杨某,直接作出《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杨某的林木。杨某认为林业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存在重大错误,现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新疆伊犁地区某法院申请撤销《林木采伐许可证》。
【判决结果】
一审新疆某法院判决撤销《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林木采伐通知单》。一审宣判后,某林业局不服上诉,二审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某分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解读】
第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虽然某林业局提供了《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采伐审批表》、《林木采伐公示》等作出《采伐许可证》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申请人却载明为“杨某”,明显与事实不符。而且某林业局也无法提供杨某申请采伐其树木的书面申请;无法提供在颁发该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告知杨某的证据;无法提供补偿的证据。却在这种情况下直接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案中,涉案林地属杨某所有,但林业局从未听取杨某的意见,属于程序违法明显依据不足。
根据以上两点再结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故新疆某法院判决撤销《采伐许可证》及对应的《林木采伐通知单》,于法有据。
习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该“民告官”案件由律师代理取得良好的法治效果,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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