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特刊:乡政府依据强制拆除决定拆除大棚,法院为何判决违法?


顾问:郝惠珍书记

元旦寄语:伴随着建党百年的豪情,建所20年的激情,盈科万名律师的普法热情,《盈科律师一日一法》用200多个案例结集成两本丛书,送走了牛年迎来了虎年!在新的一年中,我们要继续从案件中找创意,从案例中看意义,在文章中体现高度、在实践中挖掘深度、在服务中体现温度、在普法中体现力度。用行动祝愿2022年《盈科律师一日一法》更精彩!



主编:韩英伟律师


元旦寄语:牛年耕耘,虎啸河山。《盈科律师一日一法》编委会感恩社会各界朋友的支持与厚爱,祝愿大家新年快乐、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万事吉祥。





副主编:袁方臣律师


       元旦寄语:2022年,万象更新。盈科涓涓细流,聚汇正义之源;律师点点星光,照亮法治苍穹。








 

副主编:杨倩律师


       元旦寄语:四序开新律,三阳应庆生。2021年,见证了《盈科律师一日一法》同心前行、接续奋斗的力量。心之所向,素履以往。2022年我们再奋进、再出发。






 审稿:张其元律师


元旦寄语:数易春秋,风华正茂;几载耕耘,硕果累累。在此迎接2022年新年之际,祝贺《盈科律师一日一法》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取得更大成绩!



审稿:汤学丽律师


元旦寄语:日月穿梭,寒暑交迭,牛年,《盈科律师一日一法》汇集了许多优秀作品,是众多律师的经验结晶,是律师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在此真诚地祝愿虎年能够发布更多的优秀作品,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贡献出更多的力量!



乡政府依据强制拆除决定拆除大棚,法院为何判决违法?

作者/娄静



      【案情简介】


      李某在吉林省某市某乡承包有16 公顷农用地,用于种植贝达葡萄苗等农作物,并搭设有农业大棚。2020 年 12 月,某乡政府为实施“延吉至长春高速公路大蒲柴至烟筒单段(某境内段)建设项目”,未公示任何征收公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地告知书、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等征地文件,2020 年 12 月3日,某乡政府向李某下达《强制拆除(清除)青苗和附属物的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次日在未给予李某任何赔偿的情况下,便将李某的 16 公顷承包地全部摧毁。李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娄静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乡政府作出的决定书违法,确认乡政府强制拆除李某青苗和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律师解读】


一、乡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是否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法庭调查阶段,乡政府提出其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但该条针对的是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针对的是乡村建筑物,而乡政府作出的决定书,针对的是农用地上的农作物、青苗以及农用大棚,因此乡政府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本案中,乡政府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告知李某救济途径。

二、关于乡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本案中,乡政府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说明关于延吉至长春高速公路大蒲柴河至烟筒山段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用地预审仅在前期的预审阶段,并未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涉嫌未批先占农用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符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等条件。”

综上所述,乡政府未与李某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未支付补偿款,在未完成安置补偿工作之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告知、救济等法定程序,采取的“突击拆除”等方式违法强制拆除的行为,也不能作为拆除李某青苗及大棚的合法依据。据此,强制执行行为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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