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高庆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范某购买小区经济适用房一套,因未能如期办理房产证,范某向辖区房地产管理局书面申请公开该小区楼盘登记备案信息。得到的答复为,该小区未向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相关材料,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具体信息不详。

因区人民政府为经济适用房主管单位,范某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自己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小区楼盘初始登记信息及相关审批手续。区人民政府未予公开,故范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小区房屋开发资格及建设审批相关手续。

【法院判决】     

一、范某享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

二、区人民政府负有公开义务,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范某作出书面答复予以公开。

【律师解读】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区人民政府作为经济适用房主管单位,制作与保存经济适用房的登记信息及相关审批手续。因此范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关正确。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此范某有权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该小区楼盘的相关信息,且无需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区人民政府负有公开义务,且不属于法定不公开的范围,应在法定期限范围内公开当事人所申请的信息。区人民政府在收到范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做任何处理,听之任之,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侵害了范某的知情权,范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开相关信息。

本案中人民法院保护公民知情权,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公开相关信息,有助于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推进建设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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