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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文正
【案情简介】
甲市预拌混凝土协会系由甲市A建材有限公司、甲市B混凝土有限公司、甲市C建材有限公司、甲市D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甲市E建材有限公司、甲市F建材有限公司六家公司于2012年共同成立的,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该社团成立之时便订立了《甲市商砼企业行业自律小组协议》,协议内容实质上是共同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通过该协议及相关行为,协会成员在甲市范围内操纵了预制混凝土价格并以禁售等方式阻碍非本地同行业企业在甲市本地合法销售。
2021年以来,因供需关系变化,国内预制混凝土的原材料价格一路上涨。为进一步垄断牟取暴利,甲市预拌混凝土协会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垄断力度,其成员之间约定限制生产、限制原料供应途径等方式抬升本地预制混凝土价格并实施利润分割计划。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甲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及成员开展反垄断调查,根据收集到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公司账户、协会账户、相关人员笔录、市场信息等证据,依法作出反垄断处罚。
【处理结果】
一、对甲市预拌混凝土协会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建议甲市民政局依法撤销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二、对甲市A建材有限公司、甲市B混凝土有限公司、甲市C建材有限公司、甲市D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四家会员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18年销售额8%的罚款;
三、对甲市E建材有限公司、甲市F建材有限公司两家会员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18年销售额3%的罚款。
【律师解读】
预制混凝土商品具有短距运输的特性,国家标准中对于预制混凝土运输距离有规定。但对于满足生产销售资质的企业,并无除此之外其他准入要求和价格要求,任何施加前置性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本案中,甲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多次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反垄断法》禁止的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及原材料采购市场、共同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甲市预拌混凝土市场的正常竞争。
《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经调查,成立甲市预拌混凝土协会是为了使2012 年 7 月 17 日《甲市商砼企业行业自律小组协议》,2012 年 8 月 5 日《甲市商砼自律小组运营管理办法》中行业自律小组管理形式合法化。主要目的是为了继续组织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当地预拌混凝土市场正当竞争。协会法定代表人丁某为达到垄断甲市预拌混凝土市场的目的,利用协会为依托,多次组织并使用暴力手段干扰、阻碍市场竞争,违法犯罪的刑事案件多达三十余起。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多项罪名(涉及刑事案件相关人员由公安机关另行处理)。
国家多部门出台专项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行业协会和攫取不正当利益的自律协会。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中“建议甲市民政局依法撤销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举措起到了标本兼治的作用和执法督促行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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