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刊:组织他人在微信群抢红包,为何被判开设赌场罪?

一、组织他人在微信群抢红包,为何被判开设赌场罪?

作者/庞立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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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决)分别伙同谢某、高某、郜某、杨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共同建立的微信群,采用微信系统自带随机抢红包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输赢情况分配赌资,先后共吸引了数百人参与赌博,涉及资金巨大。上述四人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参与人员获得的赌资的大小,从抽头款中分得所谓的“手续费”。2016年2月,上述四名嫌疑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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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二、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四、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随案移送的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手机6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谢某、郜某、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定罪部分及第五项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赃款部分;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四、原审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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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四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开设赌场?四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组建并管理微信群,制定赌博规则,以抢红包形式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经查,该微信群内的活动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对赌博行为的界定,即以财物为赌注、以营利为目的的输赢博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四被告人共同利用网络平台组织赌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涉案情节严重。二、二审为何减轻量刑?二审法院在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后,对量刑作出如下调整:主体地位认定:依法认定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相对于主犯向某应认定为从犯,故对原判未区分主从犯的不当认定予以纠正;法定从宽情节: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其余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酌定从宽情节:四被告人均积极退赃,其中杨某家属在二审期间代为退赃。综合裁量结果:对谢某予以从轻处罚;对郜某、杨某、高某依法减轻处罚。上述改判充分体现了二审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格依法办案基础上,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作出的公正裁判。图片

二、“走偏门”购买法拍房失败,如何要回购房款?

作者/庞立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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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对朴某享有债权,并以朴某名下的A房产为该债权设立抵押担保。债权到期后,朴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故A房产成为法拍房。2022年1月,周某为购买学区房,经中介推荐与某公司签订《债权购买协议》。周某支付72万元,意图通过债权转让间接获得A房产所有权。由于朴某涉及多起债务纠纷,A房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无法向周某交付过户。周某多次催促未果后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购房款、赔偿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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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债权购买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周某72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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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在于“名为债权转让,实为房屋买卖”的法律性质认定。 一、虚假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表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实际目的是规避法拍程序低价购房,构成“通谋虚伪表示”,协议自始无效。  二、公平原则的司法适用 法院虽认定协议无效,但因周某轻信中介“偏门”操作,其对案涉合同的签订存在一定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风险,故未支持其要求某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请求。 三、法拍房交易风险警示 法拍房涉及多重法律程序,购买需通过正规司法拍卖途径。企图通过债权转让、以房抵债等“曲线救国”方式获取房产,极易因产权瑕疵、多重查封等问题“钱房两空”。 四、实务建议 1. 选择正规渠道:法拍房应通过法院公开拍卖程序竞买,确保产权清晰; 2. 审慎核查背景:交易前需调查房产查封、抵押、租赁等情况,避免踩坑; 3. 警惕“中介套路”:对“低价捡漏”“内部操作”等宣传保持警惕,签订协议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图片
三、建设施工合同履行,如何认定独立保函索赔的欺诈标准?作者/庞立旺律师图片

【案情简介】              

某开发商(A公司)与某承包商(B公司)、某施工方(C公司)在某国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某商住楼项目施工。B公司通过国内某银行(D银行)向某国银行(G国某银行)申请开立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保函金额200万美元,约定受益人A公司在发现项目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可凭证明文件直接索赔。D银行同时向G国某银行开立反担保函,承诺无条件支付保函款项。施工过程中,A公司委托的两位监理建筑师出具《项目工程检验报告》,指出工程存在“施工不良”“品质低劣”问题。2012年2月,A公司依据该报告向G国某银行申请兑付保函。同时,C公司就工程款争议向某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定A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存在违约行为,但未支持C公司要求退还保函款项的请求。
B公司以A公司构成保函欺诈为由,向国内法院申请止付保函及反担保函项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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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A公司索赔行为构成欺诈;二、D银行终止支付反担保函项下款项。二审判决: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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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为何再审推翻原判,认定A公司不构成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银行仅需审查单据表面一致性。《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保函明确约定“见索即付”,A公司提交的《项目工程检验报告》已证明施工质量问题,满足保函索赔条件。依据《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基础交易的审查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无违约事实”,而非实质争议。B公司未能证明A公司提交虚假单据或索赔毫无依据。从仲裁裁决与保函索赔的关联性角度考虑,即使仲裁认定A公司违约,亦不必然构成保函欺诈。保函担保的是施工质量,与A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仲裁裁决未否定施工质量问题,反而佐证C公司存在履约瑕疵,A公司索赔具有初步事实基础。二、反担保函能否单独止付?反担保函独立于主保函,仅当G国某银行明知主保函欺诈仍付款时,D银行方可拒付反担保款项。本案中,B公司未能证明G国某银行存在恶意,故法院驳回其止付反担保函的请求。三、涉外保函的法律适用规则管辖权问题:本案保函开立申请人B公司及反担保行D银行均在国内,国内法院对保函欺诈纠纷具有管辖权。准据法选择:保函约定适用国际商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但欺诈认定标准适用中国法律。四、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本案明确了独立保函“单据表面相符”的核心原则,以及欺诈认定的严格标准——需证明受益人“明知无违约而恶意索赔”。企业在使用独立保函时需注意:受益人:确保索赔文件符合保函要求,保留基础交易履约证据;申请人:若主张欺诈,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虚假索赔”,而非仅依赖基础交易争议;银行:严格审查单据形式,避免卷入基础交易纠纷。图片
四、专利权纠纷,如何确认受保护的专利技术范围?

作者/庞立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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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是“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仍在保护期内。2016年,A公司向某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指控B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雨刮器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600万元。B公司主张A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所述关闭位置,所述安全搭扣面对所述锁定元件延伸,用于防止所述锁定元件的弹性变形,并锁定所述连接器”属于功能性特征,其仿照该特征制造销售相关雨刷器产品不侵犯A公司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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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B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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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关于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的问题B公司主张A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所述关闭位置,所述安全搭扣面对所述锁定元件延伸,用于防止所述锁定元件的弹性变形,并锁定所述连接器”属于功能性特征,其仿照该特征制造销售相关雨刷器产品不侵犯A公司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八条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材料、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经审查,涉案技术特征不仅包含功能性描述,还明确限定了"安全搭扣面对所述锁定元件延伸"这一具体的方位关系,属于"方位+功能"的复合型技术特征。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此类复合型技术特征不属于纯粹的功能性特征。因此,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比对认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经技术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在安全搭扣两侧壁内表面设有垂直于侧壁的凸起结构,当处于关闭位置时,该凸起朝向弹性元件外表面,完全实现了"防止弹性变形并锁定连接器"的技术效果。这一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关于全面覆盖原则的规定。专利法立法目的是保护新兴技术,即使某项专利的技术特征中包含了功能描述,只要其同时限定了具体的结构或方位关系,就应当被视为结构特征而非单纯的功能性特征,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需结合技术特征的具体描述,严格区分功能性特征与结构性特征,确保专利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同时,该案也警示企业在产品研发中应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因技术模仿而陷入侵权风险。唯有如此,才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图片
五、信用证纠纷,提单持有人是否必然享有货物所有权?作者/庞立旺律师图片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A银行与B公司签订《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A银行向B公司提供不超5.5亿元贸易融资额度,并开立等值远期信用证。C 公司等担保人同时签订保证合同。2012年11月,B公司向A银行申请开立8592万元远期信用证,出具《信托收据》,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信托收据》表明,自出具日起A银行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A银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B公司为受托人。信用证开立后,B公司进口16.5万吨煤炭。A银行承兑信用证并放款84867952.27元,帮B公司偿还A银行国外分行信用证垫款。A银行履行开证与付款义务,取得含案涉提单的全套单据。因B公司经营恶化未付款赎单,A银行一直持有单据,而提单项下的煤炭因其他纠纷被法院查封。因双方协商无果,A银行起诉,要求:B公司清偿信用证垫款本金84867952.27元及利息;确认A银行对164998吨煤炭享有所有权,且对处置所得优先清偿债务;C公司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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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支持A银行关于B公司还本付息以及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诉请;二、驳回A银行关于请求确认煤炭所有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的诉请。A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银行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判决:一、支持A银行对案涉信用证项下提单对应货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二、驳回A银行对案涉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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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提单属性与所有权取得提单具有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的双重属性,但并不意味着谁持有提单谁就当然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其能否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本案中,A银行履行了开证及付款义务并取得信用证项下的提单,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移转货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为A银行取得提单即取得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二、当事人约定的效力及真实意图《信托收据》约定A银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并委托B公司处置提单项下的货物。然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该约定构成让与担保,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仅具有合同效力。此外,《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约定B公司违约时,A银行有权处分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基于合同整体解释以及信用证交易特点,可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是通过提单流转设立提单质押,而非让A银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三、A银行提单权利质权的认定本案符合权利质押设立需具备的书面质押合同和物权公示两项要件,A银行作为提单持有人,享有提单权利质权。A银行的提单权利质权如果与其他债权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所可能享有的留置权、动产质权等权利产生冲突的,可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依法予以解决。综上考虑,再审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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