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J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因基能公司在2011年和2012年共隐瞒收入3,874万元,对其作出了补税124.3万元和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并处一倍罚款124.3万元。
基能公司认为,是代理记账公司的行为导致了其隐瞒收入,基能公司并不知情,没有隐瞒收入的故意,不属于偷税行为,不应受到罚款,只应接受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基能公司向稽查局出示了与某财务公司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书》,双方约定了财务公司为基能公司代理记账、税务申报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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