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通过继承的方式与父亲王某共同取得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房产(下称“涉案房产”)按份共有权,王某甲与王某各自占有涉案房产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虽然涉案房产由王某甲及王某按份共有,但王某仗着自己是王某甲的父亲,以及王某患有青光眼,几乎处于失明状态,王某长期占有并使用涉案房产,不允许王某甲居住使用。试图通过长期实际占有的方式达到控制房屋,将整套房产给自己的儿子王某乙的目的。
经多次沟通,王某甲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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