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陆某从房屋中介了解到一处位于余姚某镇的厂房,在多次现场看房后,陆某决定购买该厂房。同年12月,陆某就购买厂房的细节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家属林某进行协商后,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汇款20万元作定金。林某在《厂房买卖定金收条》上作为收款人签名,其中载明,“若买方不想买此厂房,此定金归卖家,如卖方不愿意卖此厂房,定金将双倍返还买方,双方约定一周内签订厂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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