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某设计院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2015年合同”),约定设计院为A公司设计产能为15万吨/年的某项目,合同金额为500万元。
2017年1月,设计院与A公司、B公司共同签订《“2015年合同”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为B公司,设计产能更改为20万吨/年,设计费在2015年合同基础上增加300万元,设计完成时间为2017年5月。补充合同明确约定,设计院的合同义务包括对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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