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R某、F某系夫妻关系,婚生四子女R某1、R某2、R某3、R某4。R某于2009年4月去世,F某于2013年3月去世,二人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R某1及其丈夫于2014年11月去世,二人婚生女儿M某。R某3婚生女儿R某5。
2018年7月,原告M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转继承R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某区8号房四分之一份额,理由是该房系R某、F某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生前未留有遗嘱。M某系R某1唯一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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