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连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厦门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间,连某与傅某先后签订三份合作协议。傅某出大部分资金,连某出小部分资金,由连某负责从某医药公司进货,傅某负责销售。合作过程中因市场及疫情等因素,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2022年3月,傅某提出不再合作,要求连某出具两张欠条给傅某。欠条出具后连某支付部分利息给傅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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