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8日,张某入职A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岗位教练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A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于2017年1月8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8月24日,A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张某:由于您违反我公司《员工手册》第5条第15款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于2021年8月24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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