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某公司以公开出让(挂牌)方式取得开发土地,并与某市国土资源局及某管理委员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商业、酒店、办公、科研用地。
2013年11月,某公司、某市国土资源局、某管理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增加地下一层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业,某公司补交了土地出让金。2017年4月,商业中心竣工后,在为地下商业房产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某市国土资源局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加注了新建,办理自用房手续,不得对外销售。如需进行二手房转让,必须先行征得某管委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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