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调整工作地点是否违法?
2008年11月,王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人事行政助理,工作地点为A区,并随时接受公司安排的调往B区、C区等本市或外省市的其他项目工作。2015年9月29日该公司向王某发出工作项目调整通知,其工作地点由A区变更到B区;2015年9月30日,王某书面回复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2015年10月16日,该公司向王某发函告知其工作地点、办公权限、指纹已调整到B区项目,要求其到岗出勤,并声称王某“在其他地点的考勤打卡行为及采取其他形式的出勤确认,均不能视为正常出勤”;

2020-08-03 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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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绝为职工办理离职证明及社保档案转移手续,造成损失谁承担?
李某于2018年6月28日从A公司辞职后,B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李某发出《聘用通知书》,要求李某报到时提供《离职证明》和办理社保档案移转手续。李某前往A公司办理,A公司将档案交付给李某让其自己办理,但开具《离职证明》遭拒。李某持档案到某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移转手续时,因A公司档案内的材料不全被退回,要求补全后再提交,但A公司不予配合,现档案仍存放在A公司。

2020-07-30 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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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的旅游活动突发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李某系某公司职工,2017年6月22日,其参加单位组织的赴日本旅游,在乘坐从上海前往日本的游轮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10时左右死亡。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脑干功能衰竭、脑疝、脑出血、高血压。后李某家属向某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认定李某为工伤,经审核,某地人社局认为李某的上述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2020-07-30 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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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受伤,没有合同如何救济?
周某从郭某处购得钢结构厂房一处,张某经郭某介绍为周某拆卸厂房,周某提供车辆运输钢结构,郭某不从中收取费用。2018年5月20日,在拆卸装车过程中,从车上翻下四五条H钢,将张某的腿砸伤。张某随即被送入医院住院,并进行手术治疗,住院26天。张某遂起诉周某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周某承担80%民事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

2020-07-2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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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材料造假,企业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张晓于2015年6月8日入职美伦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双方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后美伦公司查明,张晓存在学历、工作经历等入职材料造假行为,便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并送达了《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0-07-28 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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