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文章中,笔者主要探讨了涉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与适用。本期笔者在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分上分析一下,客观上的阐述为什么罪名不能一概而论。
在疫情期间,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都是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起诉的罪名。这之中,比较复杂的是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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