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涉嫌诈骗犯罪。
D市公安局E分局经侦查认定,李某明知自己名下的陕A05***劳斯莱斯轿车已于2013年4月18日作为抵押物在某银行贷款330万元的事实,经陈某担保又用该劳斯莱斯轿车和一套位于某市的住房作为抵押物,与董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及承诺书,从董某某处借款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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