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口罩构成什么罪?如何处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口罩成了人们生活的必需品,随处可见“出行请您务必戴口罩”的温馨提示,各种口罩供不应求。一些不法分子乘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这些口罩对病毒的隔离效果甚微或者根本起不到防护作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已经触犯了刑法。生产、销售的口罩是否为“假口罩”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结合案情才能准确认定构成以下哪种犯罪。

2020-11-17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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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工资,老板赔钱又坐牢!
2019年8月至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在经营慈溪市横河xx轴承配件厂期间,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孙某等5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9600元。后被告人王某离开慈溪失去联系。

2020-11-17 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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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疫情期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理解与适用
日前,我国疫情的防控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部分省份将防控等级由一级降至了二级或三级,各地方政府、企业都逐渐复工。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司法部门也是功不可没。刑法作为担负“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重任的最重要部门法之一,在重大突发事件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2020-11-17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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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患者隐瞒不报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疫情爆发的当下,社会各界都在全力参与抗疫工作,但却仍有个别人心存侥幸,隐瞒疫情。咸宁市某小学副校长隐瞒疫情、违规操办寿宴,致使超百人被隔离;河北某医生故意隐瞒病情致100多人密切接触,医院门诊遭关闭……

2020-11-17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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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疫情不住院 ,牢房镣铐铁窗寒!
2020年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0-11-17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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