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罪名的界分
在上一期文章中,笔者主要探讨了涉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与适用。本期笔者在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分上分析一下,客观上的阐述为什么罪名不能一概而论。
在疫情期间,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都是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起诉的罪名。这之中,比较复杂的是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划分。

2020-11-17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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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暴力闯卡点,持刀杀人被判死刑!
2020年2月5日,云南省某县某乡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在某路段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实施道路管控和限行。2月6日,马某(男 26岁)驾车途径该卡点时,不服从卡点工作人员的管理,强行搬除路障,国家工作人员张某持手机拍摄取证,马某见状大怒,遂用随身携带的1把折叠刀朝张某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队员李某腹部捅刺,致二人死亡。

2020-11-17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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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故意隐瞒病情致病毒传播,涉嫌犯罪!
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1月17日返回青海某市后,其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返乡日期信息,隐瞒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苟某还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乡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造成严重后果。目前,苟某及其子均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被隔离收治。

2020-11-17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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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口罩构成什么罪?如何处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口罩成了人们生活的必需品,随处可见“出行请您务必戴口罩”的温馨提示,各种口罩供不应求。一些不法分子乘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这些口罩对病毒的隔离效果甚微或者根本起不到防护作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已经触犯了刑法。生产、销售的口罩是否为“假口罩”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结合案情才能准确认定构成以下哪种犯罪。

2020-11-17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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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工资,老板赔钱又坐牢!
2019年8月至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在经营慈溪市横河xx轴承配件厂期间,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孙某等5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9600元。后被告人王某离开慈溪失去联系。

2020-11-17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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